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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因而,撰写法律民族志最为重要的就是不要把异文化看成是不同于我们自己文化的客体存在,进而犯下把这一客体描述成一成不变、没有时间感的客观主义的错误。
守法是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意,她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依法对相对人执法,而且自己首先应守法。 三、形成五个体系——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全方位保障 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此作出具体阐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凡是能由公民自己决定和社会自律处理的事项,政府不予干预。主要的问题是,有些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还只停留于口头的承诺,缺乏实质举措,操作性举措少。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就是要通过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具体措施,来实现法治政府所要求的执法的基本要求——严格、执法的行为准则——规范,执法价值取向——公正、执法的职业素养——文明。为了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切实实行依法行政,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必须建立起科学的行政执法体制。
《决定》所阐述的五大体系可分为三大环节:第一大环节包括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解决有法(国法与党规)可依的问题,是依法治国的前提。评估报告同时指出,对本次评估各项指标得分进行比较,呈现出制度建设状况好于制度实施状况,依据客观数据进行的评价好于公众满意度调查的背离现象,在部分领域呈现出法治政府建设的形式重于实质的状态。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是要实现整个社会运行在健全、公正、良善的法治轨道上,它不仅要求坚持立法先行并充分发挥立法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乃至一切社会行为的引领与推动作用,而且对立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必须以高质量的法律体系作为治国理政的依据。
三是立法机关及其组成人员难以胜任主导立法事务的职责。与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年代相比,新时期的改革牵涉面更广,利益关系更复杂,制度调整的力度更大,改革的直接后果不再是改革初期出现的普遍受惠最优局面,而是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结构调整与优化,它带给不同阶层或群体的效应是损益相参、损益并存,如果继续奉行由行政部门主导的先破后立甚至只破不立的做法,完全可能加剧社会冲突与群体对抗,也会使各级政府陷入日益被动的境地,进而导致人民丧失稳定预期、整个社会陷入不安与焦虑之中。(三)法规、规章异常发达,立法层次低及其带来的系列问题难以治理 在我国立法中还有一种常见的现象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异常发达,它们的数量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总数的数倍,所揭示的是我国现阶段主要还不是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而是主要依靠行政部门等制定的法规、规章与政策性文件在治理国家。而奉行立法先行,就能够充分利用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多元性、立法程序的规范性和立法过程的透明性来畅通不同社会阶层有序表达诉求的途径,凝聚推进改革与发展的最大共识,并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规范、保护作用,这是新时代对改革的基本要求,也应当是新时期全面推进改革走向深化的最为合理的方式。
如果不能尽快对现行法律进行大规模的修订,同时增强其可操作性与可执行力,有法可依便不能变成有法能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便只能成为空话。因为只有立法机关才能提供不同利益主体充分反映诉求的公共博弈平台,并有效增进不同群体利益博弈过程的理性与共识。
因此,依法治国必须全面解决有法可依、有法能依的问题。例如,环境保护法对致污方的惩治、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法律对食品事故致害方的惩治、民事损害赔偿法律中对侵权人的惩治、劳动法律对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的惩治、社会保险立法中对违法谋私者的惩治等都明显乏力,法律实施的效果不佳,致使一些领域中的违法行为甚至演变到了法难责众的地步。在数以百计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同样存在着重复立法现象。(三)构建行政、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全国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的积极作用 在立法机关逐渐主导立法事务后,尽快建立行政、司法机关定期向立法机关反馈立法需求和法律实施中的问题与新情况机制非常必要,行政部门的立法机关(法制办)应当成为常态化的执法信息收集、反馈机关,只有充分了解行政、司法等执法主体在法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为提升立法质量提供充分的依据。
有的地方立法甚至曲解国家立法本意,制定出来的法规与国家立法相抵触。类似现象在其他法律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二、 立法质量不高仍是制约依法治国的瓶颈 在当前学习与讨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主流的观点似乎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在于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它反映了执法的重要性,却忽略了立法的重要性。同时,清晰界定中央政府立法权责边界与范围,在全面清理现行法规的条件下,尽可能减少行政法规数量,将行政法规中成熟的规定上升到法律层次,及时废止不合时宜的法规、规章,杜绝部门利益法定化。
社会救助作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性制度安排,2014年才出台一部综合性的行政法规即《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古今中外的无数实践证明,国有良法,方能善治。
经过近30多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00多部现行法律和数以百计的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曾经无法可依的局面。如果我们能够从法治源头上即立法环节上多加努力,在促使法律体系走向完备的同时全面提升立法质量,就可以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提供完整的、科学的依据与保障。
(四)一些法律的规制过于宽松,根本不足以矫治违法行为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许多法律存在的突出问题,它带来的是一些领域虽有法律规范却根本不能真正矫治违法行为,从而是立法质量不高的又一表现。在这样的情形下,国家立法机关专门委员会要承担起宪法赋予的主导立法职责并监督法律实施,显然力不从心。社会福利作为老年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只有分散在多部法律中的零星规范,实践中根本不能成为维护这些群体福利权益的法律依据。乡镇企业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早已复存在,但1996年制定的《乡镇企业法》却并未废止。 三、多管齐下地全面提升立法质量 在充分肯定我国近30年来在立法工作上取得巨大进展的同时,还必须客观地正视现行法律体系存在的上述不足,将全面提升立法质量摆到依法治国的首要位置,不仅要让国家立法机关切实承担起主导立法的责任,而且要让国家立法机关切实承担起确保所有立法的质量得到全面提升的责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治中国建设的水平从根本上讲取决于立法的质量,我们迫切需要有健全、完备、高质量的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正式全面开启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帷幕。而全面提升立法质量,不仅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更应当成为国家立法机关责无旁贷的核心使命。
适应大国安全战略立法与相关工作的需要,应当增设国家安全委员会。同年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更因人口结构变化与生育政策调整而陷入被动境地。
为此,需要更加重视立法工作并创新立法思维,健全立法体制和优化立法机关组织与人员结构,完善多方有序参与的立法机制特别是构建行政、司法机关等与立法机关的良性互动机制,最终实现立法质量的全面提升。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红十字会法》、《劳动法》、《广告法》等多部法律颁行逾20年而未修订过。
4将可操作性、可执行力作为检验立法质量的重要指标,实现从原则规范到具体规范的转变。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帷幕,但立法质量不高却构成了依法治国的瓶颈,其主要表现在立法空白仍存、一些立法存在内在缺陷、一些立法层次不高,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惩戒力不足等。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尽可能将法律解释权收归到国家立法机关。现行法律体系的欠完备,表明无法可依的现象依然存在,如果任其下去,依法治国的预期目标便很难实现。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亦突出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二)现行法律可操作性弱、内容过时的现象并不罕见,结果往往是有法难依 一方面,相当一部分现行法律大多是原则规范,只具有政策宣示与导向功能,要么授权行政部门自行决定,立法中不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力,等于是自废法律的武功。
2001年制定的《信托法》虽然有公益信托一章,却始终未能够真正激活慈善公益信托,致使一些民营企业家只能到境外去创设慈善信托。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立法质量不高现象并非个案,而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具体而言, 我国法律体系立法质量不高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一)法律体系尚未完备,立法空白犹多,无法可依的现象依然存在 以七大法律部门之一的社会法部门为例,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慈善事业法等关乎基本民生与社会治理的基本法律均还未制定,甚至还没有相对成熟的法规。因为法律代表着定型的制度安排,发出的是明确的导向信号,提供的是具体的行为规范,法律制度的好坏从根本上决定着国家治理的结果。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树立立法工作新思维,确立立法工作新常态 包括:1彻底改变立法机关是二线的思维定势。(二)健全、完善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优化国家立法机关组织与人员结构,确保国家立法机关能够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立法职责 1国家立法机关肩负制定法律和维护法制统一的宪定职责,应尽快通过修订《立法法》进一步明确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主导权及相应程序,包括法律草案的提出与起草、对法规与规章的审查及取缔等。故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决定》的说明中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因此,国家立法机关的专门委员会与工作机构宜适当增加,如果专门委员会的数量达到12-15个左右,工作机构达到7-10个,被动立法与力量不足的局面将根本改观。
适应就业与社会保障等民生工作立法与法律实施监督的需要,应当设立专门的就业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及相应的工作机构等。2适当扩充国家立法机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数量。
但在依法治国的共识下,客观上存在着立法与执法孰重孰轻的分歧,一些人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法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执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建设法治国家的排头兵,是依法治国的源头与首要环节,是宪法明确赋予立法职责的主导力量,应当持续得到强化。
对此,笔者虽然赞成必须高度重视执法,但更赞成《决定》中强调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同时认为立法质量不高仍然是制约依法治国的瓶颈,主张多管齐下地全面提升立法质量。一方面,强调立法先行、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既是针对立法滞后现象而言的,更是针对制度变革急切需要通过立法过程来凝聚社会共识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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